最近有朋友问,注册资本10万的公司有办法控制注册资本1000万的公司吗?
众所周知,一般公司,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拥有最多股份来控制企业的股东。如果想投资少,有控制权,就需要引入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行使控制权,而有限合伙人(LP)只有向企业分红的权利。
如何具体设计这个架构?
首选注册资本10万元设立有限公司A;然后以这个有限公司A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B,注册资本1000万元。虽然出资只有1%,但是是拥有控制权的普通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只有分红权;最后通过这2000万有限合伙B作为股东,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C,注册资本2000万,占股50%,可以控股公司C。
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B(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C(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你需要什么样的责任?
说完,我们来看看责任。对于有限合伙B,需要限定为其出资额,即1000万元。对于A来说,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只需要以其10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如果A是自然人,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A是有限公司,只需要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个人想控制一家2000万元的公司,那么这个个人股东只需要持有A公司50股以上,比如他投资6万元,占A公司60股,就可以达到控制C公司2000万元的目的,而他的个人股东只需要以他的6万元投资承担责任。
这种股权设计方案是否节税?
说完了结构和责任,我们再来看看这个结构,看有没有节税的效果。C公司盈利后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给B分红,因为B是合伙企业,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B通过合伙企业向A分红。因为B是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也就是说,A到C公司间接分配的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例如,C公司盈利1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设所有利润都作为股息发放,税后为750万元。b持股50股,获得375万元。b再分配375万元给A,A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75*25=。
也就是说,A按照股份间接控制C50的股份,按照500万股的利润,需要分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开始是通过C缴纳150万,后来是A自己缴纳1万,分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不考虑其他情况,这种股权设计虽然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以较小的投资控制较大的企业,但这种设计并没有节税,反而会增加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