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工商登记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申请表。申请人和雇员的身份证和职业身份证明。个人合伙人就出资额、剩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达成的书面协议。与助手和学徒的书面合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非自有房屋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租赁协议)从事与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相关行业的学徒工、帮工的保险证明。国家有专项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后,登记机关会对相关证书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的发送至《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全的,通知申请人补发。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从业人员、字号、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注册的决定。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许可证发放:对获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放以下许可证:
(1)经营期超过6个月的,发放《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经营期在6个月以内的,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