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家用燃气灶具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2006年10月25日)
一是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已完成换(发)证工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未取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严惩不贷;3.新投产或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可以起名XX店,XX工作室等
可以起名XX有限公司等
可以起名XX集团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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