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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开具施工设备租赁费发票时是否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施工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回复:
房屋租赁费发票不需要在备注栏标注。但如果配备了操作员,则属于施工服务,需要在备注栏注明。
参考:
103010(第20号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自行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
问题2
开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时一般税务的增值税税率是13还是9?
回复:
设备租赁费发票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应税增值税为13。如果配备了经营者,属于建筑劳务,一般应税增值税为9。
参考:
103010(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施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开具施工设备租赁费发票。如果配备现场操作人员,一般纳税人可以简单按照3收取发票吗?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回复:
目前没看到税务局的文件规定。
四个问题
土方和土地平整施工服务,主要是土方开挖,现场运输和平整,都是就地取材。施工方是建筑劳务,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机械设备费。请问这种在工地使用机器设备进行施工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吗?
福建省税务局回复道: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承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进行计税。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而收取施工服务的劳务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6。纳税人将建筑设备出租给他人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应按“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成本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申请以清洁工人的方式进行简易计税。(2017-05-25)
问题五
如果开具施工设备租赁费发票,没有现场经营者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可以简单按照3收取发票吗?
回复:
这取决于有形动产设备的购买日期。
1.如果设备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租赁公司将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2.如果是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设备,租赁公司按照13征收增值税。
注意这些营改增的时间: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实施。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实施。
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和安徽省实施了“营改增”。
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和广东省开始实施“营改增”。
2012年12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三省实施‘营改增’。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001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
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启动。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4.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问题六
开具施工设备租赁费发票的,配备现场操作人员的,属于施工服务。开具发票时,备注栏中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和项目名称。有什么影响?
回复:
发票是不合规的凭证。
参考文献1:
20号公告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从建筑安装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财政部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号公告(23号公告)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金额。
参考文献2: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文献3:
国税发[2008]88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参考文献4: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号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开票方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作废、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的不合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对外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的其他对外凭证”)。
问题七
开具施工设备租赁费发票,提供现场操作人员,属于施工服务。异地租赁需要异地提前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
由于施工设备及配备作业人员提供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按照施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跨地区提供的租赁服务应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当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货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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