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固定资产和设备的转让属于旧货出售。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下同)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号(90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减按2%征收3%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旧固定资产和旧商品,应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