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在开标前透露投标公司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扩展信息: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以及完成招标项目拟使用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绝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