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问题:私家车公租发票
我们公司是检测辅导机构,经常需要去企业考察取样。按照公司规定,公司无车可送时,员工可以开自己的车跑公司业务,产生的路费和油费可以按1个公司的比例报销(陈骁的税务理解:1km)。现在ETC可以开通行费发票了。发票的名称是公司名称和税号,但发票上的规格有车的品牌号。目前我公司税务审核时,拒绝这张发票,说我公司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你能说这个过路费应该是税务局拿着和员工签订的租车协议开的吗?请问,真的是这样吗?
厦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扣除:……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费用,如果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可以根据对方提供的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应当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其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规模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应税项目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租用个人车辆,如果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凭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号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业务的判定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额零星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500(含)以下的在厦免征增值税。
综上,企业租赁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由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支付,其费用可凭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均允许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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