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快递寄送时,寄件人地址不得包含地址和其他地方的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第四章快递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寄递快件时,寄件人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事项:
1.发件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2.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3.待交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数量。
除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投递的信件、快件外,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身份信息,但快递运单上不得记录除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扩展信息:
103010第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从事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寄递。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寄件人身份,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身份证件。
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5.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规定,寄件人投递邮件或者快件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细节。
第十四条规定,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采集、录入和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保证相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政府信息公开参考栏_快递暂行条例(国家令第102号。第697次)
Xi邮政管理局-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