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使用“中国”、“中国”、“国际”等字样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者认可。
附相应的管理规定: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者“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1.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2.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使用“中国”、“中国”的企业名称中带有“国际”、“国家”、“民族”或者不带有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批准,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者近似。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地州,下同)、县(含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于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统一公告,使用“中国”、“中国”以及“国际”、“国家”或不作为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不予核准的,由原登记机关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其中《规定》在生效前已按我局工商企字[1990]243号文件申报,但不能再申报。经我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如需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准。其中就有。不再使用。“中国”和“中国”前面是“国际”和“国家”。“整个国家。话,应报我局备案。按规定应该是
但是,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告的企业名称或者擅自超越权限使用的企业名称无效。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织查处。
4.冠以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的管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批准设立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公司的全国性子公司(子公司)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部门和科技性社会团体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批政府部门设立的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批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市、县、区(指市辖区县级以上,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2)经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动词(verb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和该公司投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其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和公司投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注册自然人设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然而,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