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任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措施;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职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变更的程序。
扩展数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其主要经营场所;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执行合伙事务;
(七)入伙和退伙;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