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家名为“盒马鲜生”的店铺被盒马鲜生索赔30万!法院宣判
江苏泰兴一家店铺名为“盒马鲜生”,被“盒马鲜生”起诉索赔30万元。1月1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中获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容易混淆相关公众,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决定赔偿原告1万元。
判决书显示,本案被告泰兴市盒马鲜生店前身为盒马鲜生店,成立于2020年3月8日,2021年8月16日变更名称。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
2021年7月23日,取证人员通过“公证云”应用中的“手机拍照”、“手机视频”功能进行拍照、录像,获取照片文件2份、视频文件2份。同年8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附打印照片页及光盘一张。
光盘中的照片和视频显示,取证人员到泰兴市一家前门有盒马海鲜的店,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泰兴市盒马生鲜店”,用手机扫码购买生鲜产品并支付人民币。账单详情页上显示了“盒马鲜生”字样。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马公司)认为,该公司成立于6月,在国内经营多家被称为盒马生鲜的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盒马、盒马生鲜等一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名称中使用“盒马”、“盒马鲜生”等字样,并作为商标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且被告使用了原告特有的标有“盒马”、“盒马海鲜”的“门头”,支付给被告的移动支付凭证也使用了“盒马鲜生”。
据盒马公司称,“盒马”一词是一个发明的词,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他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马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店铺门口显著位置标注“盒马海鲜”字样,在收款界面使用“盒马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上述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时,在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中使用,容易混淆相关公众,形成近似。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原名“泰兴盒马生鲜店”,其名称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部分相同,容易导致普通公众混淆其服务细节,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盒马第22875582号、盒马鲜生第18108497号、盒马第18108497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6702258A原告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采写:南都记者马明龙重返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