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的事业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1)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2)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的社会团体资助的企业法人;
(三)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价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和资质证书管理制度。
第九条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四年内连续合格,并主持编制了至少八份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评价范围内的每份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3名在近4年内主持编制了2份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工业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至少有三名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和评价范围内的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一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研项目,或至少编制了一项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至少九名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
(2)评价范围内的每份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至少配备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2名在近4年内主持过4份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类配备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至少有一名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负责编制至少8份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扩展信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企名网。
近一年内,环评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和企名网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申请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申请变更资质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格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根据情况进行核实。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作出是否授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是否授予资质的决定以及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向授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因机构重组、分立、合并而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机构重组、分立、合并后的实际资质重新审核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期,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及以下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8份的,按乙级资质延期,其评价范围根据机构实际资质重新核定:
(一)近四年连续合格。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内原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至少有一个甲级类别配备了6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完成至少一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者制定至少一项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批准资质。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有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涉及隐瞒环评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评工程师三年内不得在资质申请中担任环评工程师、环评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取消资质的;
(4)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资质证书被吊销。
第二十一条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