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03010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命名名称进行查询、比较和筛选,选择符合要求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003010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集团的登记规则。三是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自己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办理涉嫌侵权企业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定。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更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更正。企业利用其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裁定企业名称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文章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