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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过程中变更公司名字

发表日期:2022-11-25 14:38:34
前段时间接到客户电话,提到他们胜诉了,进入执行程序。但在与被执行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声称股东已注销公司,并要求客户不要再与他联系。这让客户很着急,就问我该怎么办,说如果公司注销了,钱就再也不要回来了。目前我先劝客户不要着急,并在网上查了公司的工商信息,确认公司仍处于正常存在状态,没有被注销。然后要求客户迅速向法院提交申请,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确保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申请撤销。当然,客户的案例被证明是虚惊一场,但这不能不引起我的思考。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公司已经被注销,债权人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 Q :执行期间,债务人公司已注销。债权人该怎么办? 解答: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在执行程序中,一旦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 :如何判断被执行人是否经过正当的清算程序? 回答:首先看被执行公司是否尽到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果没有,基本可以判断该公司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其次,可以调用公司的工商内部档案,看其《清算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另外,检查内部文件中是否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如果有,一般可以直接申请添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字〔2016〕253号)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简易企业注销登记改革。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只需提交《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完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公告报纸样本等其他材料。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投资方承诺,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前,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如有违法失信行为,所有投资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债权人一旦发现企业通过简易程序被注销,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照片:《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Q :法院不同意追加股东等怎么办?作为被告? 回答: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不同意追加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被申请人是被告。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被申请人是被告。 案例扩展: 案例一: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湖北高 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冶集团作为一冶三和公司的上级机关,在明知一冶三和公司债务尚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申请并办理了一冶三和公司的注销登记,致使一冶三和公司的债务未得到依法处理,损害了申请执行人鑫鑫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申请注销而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与佛山市高明陶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李青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一28号] 本院认为,陶昕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被申请人何、李青未能证明公司在注销前已依法清算。被申请人在申请注销陶昕公司时,确认陶昕公司“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在回复中称其与陶昕公司对梁永泉作为债权人毫不知情,但陶昕公司在(2014)佛法智敏子楚463号、(2015)高月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案件中有委托代理人, 且上述陶昕公司是在本案债权债务关系被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注销的。 其作为公司股东,声称没有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清理完毕,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抗辩主张不成立。陶昕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进行清算。在被注销的情况下,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亡,自然无法清算。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追加被申请人何、李青为(2016)粤06 1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清偿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上海贾伟服饰有限公司、魏国强等一审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执一54号】 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追加时,贾伟公司被工商登记注销,具有注销登记公示的效力。在追加申请的异议审查过程中,魏国强、郑雷通过伪造股东签名成功提起撤销公司注销的行政诉讼后,恢复工商登记不具有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申请后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伪造签名导致贾伟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进贤公司申请追加魏国强、郑雷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昆中院(2019)云01执一第1743号] 本案中,昆明官渡宇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虽正式开展了清算工作,但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导致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不排除其具有恶意逃废债务的故意,属于未清算即注销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追加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宇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王、陈宝贤、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五:涿州万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一第1066号】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居建筑装饰公司对何氏咨询公司的债权由(2017)京阿资字第1917号裁决书确定。和实咨询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应认定该公司知晓本案债务的存在。2018年8月,咨询公司进行清算。虽然作出了《清算报告》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但实际上本案的已知债务并没有清理。故本院认为,本案应考虑及时咨询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乔如海作为何氏咨询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现万居建筑装饰公司申请追加乔如海为被执行人,对何氏咨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无论是诉讼还是执行程序,债务人公司的撤销都会导致诉讼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从而影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此事,并积极收集证据。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执行追加程序、执行异议诉讼等方式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张明鑫/江西张羽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