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纠正不合适的企业名称
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往往只是原则上的规定,有的容易掌握,有的难以执行。比如“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的规定,就很容易掌握。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或者文字”的规定,给企业名称的审查带来了困难。
所以有些企业名称,虽然注册了,但是经过实践检验,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就要改正。103010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主管机关更正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纠正不当企业名称的原则是基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的原则,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
在现行的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下,允许由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除行政区划不同外,其内容(组成部分)是相同的。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企业名称不会冲突。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已经在市场上广为人知,而登记机关又登记了另一个仅在行政区划上部分不同的企业名称,就存在公众将后者误认为前者的可能性,从而损害前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可能性与前者在相关公众中的受欢迎程度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的人员不可能掌握每一个企业名称在各行各业、各地区的知名度,也不可能列举出在用于判断核准的企业名称时必然引起公众误解的完整条件。因此,如果发生上述误认,即使后者的企业名称是合法善意取得的,出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也应当认定后者为不适宜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并予以更正。正因如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欺骗公众的内容。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还有其他你想了解的相关问题,请咨询企名网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