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部门应当对公司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那么,如果有人被虚假登记为公司股东,工商部门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为虚假登记的人承担责任?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沪7101线初字第766号判决书中可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一、案情简介
李涛多次丢失身份证,第一次丢失要追溯到20世纪初。他的身份证有效期丢了,宿迁公安局给他补办了新的身份证。此后,因为户口迁移和丢失,李涛办理了四次身份证的更换和更新。
2019年3月,当李涛购买高铁票时,他发现自己在因违反承诺而被处决的人的名单上。据了解,他是上海季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季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因季春公司债务纠纷而上市。李涛感到非常奇怪。他从未听说过这家公司。为什么他突然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还因为这家公司被限制?
原来,早在2011年11月17日,季春公司就用自己丢失的第一张身份证,向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市场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登记资料显示,李涛认缴出资180万元,担任公司首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3日,虹口市场局认定季春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设立登记。
季娟公司成立后,与其他公司及个人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未能向他人支付判决款。因此,2019年2月25日,法院对季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涛作出限制消费令。
他认为李涛虹口市场局受理以虚假材料取得的注册申请并准予设立国际公司注册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注册。
二。法院的意见
法院认为,虹口市场局的执法程序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虹口市场局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季娟公司向虹口市场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件和材料在形式上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登记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基于公司登记从业人员的理性、经验和常识作出判断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季春公司向虹口市场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现行公司设立登记法律规定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文件、资料齐全,表格符合规定。虹口市场局对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了审核,李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虹口市场局已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
(2)公司注册可以注销吗?
公司注册时,李涛已经办理了新的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的李涛身份证不是有效身份证。法医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号证明,该公司在湖南的登记档案中“李涛”的签名不是李涛本人的签名。结合李涛本人在法庭上关于所有以前的身份证件被重新颁发、更新和撤销后的司法救济的陈述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本案判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在虹口市场局已尽到审慎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仍认为虹口市场局应承担注销登记的义务,决定撤销巨集公司的设立登记。
从轻到重,工商部门在审查时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注销责任,维护冒名顶替者的合法权益。给冒名顶替者造成损失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在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工商部门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注销登记,二是按照过错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工商部门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虚假事实的存在。在诉讼过程中,虚假股东必须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相关法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请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如果在以下时间内通知
第五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引用统计
第五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受理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受理通知书》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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