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具体名称会“重点监管”,禁止胡来。
当时的“北雁易云”姓名权案,作为推动自然人姓名规范化的典型案例,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只是说公民可以随父姓,随母姓。至于他能不能取别的姓,没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解释该法律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解释。
对于企业名称的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范。103010第十三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予以规范: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103010第122条至第127条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名称如何发起、调用和审查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以投资、金融、消费金融、融资、互助、基金等为名的企业,容易忽悠社会人员,以至于公司后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行为,导致交割后出现一些社会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号《方案》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选择在名称和经营范围、工商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和识别企业非授权财务活动风险,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2019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份负面清单也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凡是声称使用限制性条款的,都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所有法律人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都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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