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近日对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建能罚字[2021]54号),因其在龙基浦城孙圳50兆瓦农光互补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罚款20万元。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近日对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建能罚字[2021]54号),因其在龙基浦城孙圳50兆瓦农光互补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经调查核实,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龙基浦城孙圳50 MW农光互补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决定对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经调查核实,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龙基浦城孙圳50 MW农光互补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决定对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函显示,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渭南市浦城县政府2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孔。
处罚函显示,浦城隆基生态农业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渭南市浦城县政府2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孔。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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