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一5506号。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8823719231XB)。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双浜路40号。法定代表人:徐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冰冰,江苏米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权,江苏米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8823719231H)。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凤阳二路15号。法定代表人:AnneBi-lienChen。委托代理人:徐文忠,该公司总经理。我院于2019年8月23日就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0206第55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理由是双方已达成调解。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的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决将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法官高拓2019年9月3日助理法官张代表书记员王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