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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减少9起死刑。专家:非暴力犯罪应废除死刑。
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后,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三次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
“刑法第九修正案在贯彻少杀、慎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法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非常赞同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
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该进一步废除。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伪造货币、集资诈骗、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妨碍执行军事职务、战时造谣惑众等9个死刑罪名。
1998年10月5日,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严格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只有“最严重的罪行”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说,死刑应该与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有学者考证,实践中最常用的死刑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罪,而对一些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况很少。
“进一步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只对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切身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由慎用死刑政策的内涵所决定的。即使是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应基本归类为不可杀、不宜杀,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真正体现。”赵秉志指出,慎重对待死刑,少杀、杀而不杀,防止错杀,是中国的一贯立场。当然,受现实国情和民意的影响,现阶段不宜贸然废除贪污贿赂、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应显著提高死刑的适用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形势进行持续深入的努力,争取最迟在2022年左右(全部为历年)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时,对这些犯罪废除死刑。
“中国对死刑的观念正在逐渐改变,我们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我们也接受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与其他国家的刑法相比,我国有些罪名规定为死刑,确实太重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并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我们国家却将其列入了死刑。他应该为他的罪行受到惩罚,否则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真的不合理。从预防的角度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对一类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有明显效果。例如,法国在1980年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前后,犯罪波动不明显;前苏联冻结了死刑,冻结前后犯罪变化波动不明显。我国的贪污罪是要判死刑的,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贪污犯被定罪判刑。可以说,实践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预防犯罪有明显的作用。
老年人避免死亡的年龄应该推迟
“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上次修正案创设的老年人免死制度。目前老年人免死制度还不够彻底,75岁的年龄要求太高。”赵秉志强调,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未来的死刑改革将补充和完善这些方面。
彻底废除死刑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刑法修正案(九)》又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然而,这仍然不够。我国目前死刑罪名有46个,死刑还包括非暴力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与国际死刑评价体系有较大差异。”齐林说。
阮齐林指出,欧盟的价值理念是,死刑本身就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不应该适用于惩罚人类的方式。所以废除死刑也设置了一个限制条件,加入欧盟就必须没有死刑。
“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很窄,仅限于暴力致死或毒品犯罪,实际执行的很少。例如,美国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不到100人被判死刑,审判程序很长。日本一年真正执行死刑的人数几乎不超过10人。”齐林说。
据统计,在联合国现有的193个会员国中,已有近150个国家废除或不再适用死刑。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保留死刑。
“因为死刑制度,中国的司法合作一直存在障碍,比如引渡。有些国家拒绝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犯人,有死刑的国家在引渡前必须承诺不判处死刑。中国直接承诺不经审判不判处死刑也是非常不合适的。”齐林说,当然,彻底废除死刑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刑法修正案(九)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将虐童入罪,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是民意的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无疑是一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好法律。
03010(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被监护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之前,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残人等虐待被监护照顾人的行为。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即除了第260条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罪,第248条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之外,如果要具体处罚虐待家庭成员以外的被监管、被看护对象,刑事立法始终存在空白。现实中,即使发生类似行为,确实需要刑法调整,也往往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这样,不仅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打击,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残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的规定,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新增的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含幼儿园等托儿所)、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残人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上说明行为人对被监护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虐待行为。事实上,包括幼儿园虐童行为在内,本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体罚等。而且行为的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罪。因此,被监护或者护理的人受轻伤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一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在付诸表决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多次审议才得以通过。这充分说明今天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开明、成熟、理性,《刑法修正案九》堪称民主立法的典范。比如将虐童入罪,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是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无疑是一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好法律。
判决于9月11月1日正式执行,微信、微博造谣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
自今年11月1日起,凡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2006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虚假信息屡见不鲜的情况下,最晚或此前的2022年9月,两校公布司法解释称,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50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黄睿表示,由于互联网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信息传播媒介,法律条文可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在司法解释中说明具体的量化入罪标准。将刑罚定为三年至七年,也体现了刑法量刑中的罪刑均衡原则,使刑罚成为一个人的罪行。也是实时给人提个醒,不要放过自己的行为。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净化网络空间,遏制恶意谣言,并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新浪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学庚在微博中表示,过去因造谣被判刑的案件多为“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这一调整,一方面使相关判决更加可靠,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判决中的争议。
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