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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1-26 10:39:24
近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2020年呼和浩特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母婴护理、消费贷款、家装定制、装修、房屋买卖等领域的消费纠纷。 1案护理公司“催乳师”服务不到位,一起消费纠纷案。 2020年3月,消费者赵与某母婴护理公司(以下简称护理公司)签订《催乳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消费者支付现金2950元。2020年4月13日,消费者在护理公司催乳师催乳五次后出现断奶问题。因此,消费者要求护理公司退款,但护理公司不同意全额退款的要求。无奈之下,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协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护理公司同意退还2000元。 案例二:购车贷款定金未及时归还的消费纠纷案 2018年12月17日,消费者徐一次性支付定金及首付款49500元,购车担保8000元,并办理了贷款购车审批手续(贷款人为与卖方合作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期限三年,每月还款2766元,共计99576元。卖家承诺的8000元是贷款保证金,贷款结清后直接返还,或者三个月后直接从贷款中扣除。2020年6月24日,消费者徐还清了当时元的剩余借款。2020年7月5日与某租赁有限公司确认贷款已结清,并出具结清证明手续。期间,消费者多次办理贷款押金退还手续,均无结果。2020年8月20日,消费者向赛罕消费者协会投诉。赛罕消协工作人员最终调解达成协议,某网络租车公司退还消费贷款押金8000元。 3.合同约定的定制窗口与实物不符的消费纠纷案件。 消费者鲍某某在某建材商城售楼部定制窗户,签订合同时全款付清3万元货款,但售楼部交付的产品褪色严重,变色。商家现场确认后,承诺再次为消费者定制橱窗。双方签订承诺书,消费者向商家支付差价25000元。约定以商家提供的色号图片为准,五年内不变色不褪色。如有相关情况,由商家负责。但是商家发货的产品并不是双方约定的颜色,两种颜色差距很大。2020年6月11日,该消费者向新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新城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与消费者协商,退还消费者前后两单货款共计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并免费拆除原安装的窗户。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口罩”案4起 2020年1月26日至2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称其在新城区某医疗器械集散地购买了一款医用一次性口罩,疑似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投诉举报,相关执法人员对新城区某医疗器械集散地进行了调查。经查,涉案口罩为河南票安集团有限公司假冒产品,侵犯了河南票安集团有限公司“票安”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疫情期间哄抬菜价5例 2020年1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新城区某超市销售的蔬菜价格偏高,价格w 2020年9月5日,消费者孙谋与内蒙古某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孙将新城区某住宅交由装修公司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至11月7日,合同装修金额为39325元。合同签订后,孙向装修公司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70%,即27528元。装修公司立即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孙对装修中基础工程使用的材料与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的材料不符提出质疑。与装修公司协商未果后,装修工程暂停。之后,孙向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原装修合同;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27528元,经双方协商,装修公司退还孙18000元。 案例七:商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信息的情况 2020年1月31日,某医疗器械公司从广州购买某劳保用品公司生产的高效防护口罩10200个,在其连锁店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这是非医用口罩,导致部分消费者误认为是医用口罩。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7862元,并处罚款89310元。 案例八:房屋销售中的虚高价格欺诈 2020年6月27日,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开始销售商品房。“十一五”前夕,宣传“特价房5套,最高节省72万元”等价格优惠。现在,5套特价房已经全部售出。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5套特价房的广告原价无成交记录,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打折后的成交价实际上是备案允许价。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公司编造原价,编造降价理由,编造虚假折扣,谎称降价或涨价,诱骗他人购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案例9预包装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案 2020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网站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在网站上对其产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罚款35万元。 资料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活力呼和浩特】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达更多信息。如有出处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你。电子邮件地址:newmedia@https://www.zhucesz.com/ 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