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称登记制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的比对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以下简称名称核准机关)依据本规则,利用信息检索技术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申请的比对服务,并将比对结果以演示文稿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参考选择。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范围与开放的企业名称数据库相同,下同)。
(二)同一个名称核准机关已经注册申请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洪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洪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名核准机关注册申请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如:北京洪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洪光酒业发展经销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相似:
(一)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注册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具有相同的品牌名称,但具有不同行业表述的相同含义(有投资、授权关系的除外)。如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万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读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不同行业表述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
(3)店铺名称含有重名。核准机关已经登记、申请或者载明的同行业企业字号,有相同商品说明或者不同商品说明但内容相同的。比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同一名称核准机关注册申请的企业名称读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马云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五)不包含行业表述或者使用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发展等词语的,包含或者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同类型企业名称、字体包含在一起,或者其字号读音、发音、字体相同,部分文字相同。如:北京牛栏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牛栏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拟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企业名称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申请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应当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以示申请不能通过;如拟申请企业名称与另一企业名称近似,应列出近似企业名称清单,提示申请人有审查后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获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被迫以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更名的风险。
第六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