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企业名称的冲突在哪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争的实质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的商标使用,以及他人注册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中的文字,在工商机关作为商号在企业名称中注册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情况。
2.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商号,即将他人先前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商标,从而造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公司商标侵权案,即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相冲突。相对于商标知名度的建立,一个商号创造知名度要难得多。因此,在实践中,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远远小于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频率。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在先权利的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将其商号权注册为商标,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可能由自己承担。同时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产生混淆和误认,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冲突的原因
1、管理制度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体制,我国的商标授予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是我国唯一主管商标注册审批的机关。注册商标统一受理和审查,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权在本辖区内搜索本行政区域内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同时产生商号权,不检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同。这种分割制度决定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
2.企业名称中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
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是指在功能上的相似,即在区分商事主体、产品和服务、引导消费者方面的相似。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标记,而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志。两者都是企业区分产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识别的标志。例如,制造商在产品、小册子、广告和小册子、包装和营业场所中突出他们的商品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分商号和商标,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标志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企业也可以用商号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在服务商标领域更为明显。因为服务提供者没有物质载体,它的使用是依附于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其简称就是服务商标。服务业的特点使得商号对消费者的导向作用不亚于服务商标。
3.经济利益的驱动。
商号和商标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其识别功能不仅可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更重要的是可以方便公众进行消费选择,扩大社会知名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尤其是那些代表“高品质保证”的商标,将在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时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优秀的企业脱颖而出,为消费者带来了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成为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号,而其他与之存在或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于是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上大做文章。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将驰名商号注册为商标,搭便车,可以节省大量的广告和销售费用,分享前一个商标或商号的商业信誉及其市场份额,从而获取暴利。
4.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与企业的声誉密切相关。虽然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企业名称是企业专用性的标志,但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既有交叉又有包容,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两种权利的保护是相互分离的。由于没有交叉检索制度,企业名称在商标领域不受保护,而在企业名称领域只保护驰名商标,这就使得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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