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对于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权或其他侵权行为,我国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即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政或司法途径寻求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所谓行政渠道,就是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进行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可以选择行政或司法途径,但前者并不是后者的必要前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用司法手段保护企业名称权无疑更权威,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法院受理侵权企业名称纠纷后,可以根据侵权事实和法律,责令被告(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即恢复企业名称的名誉,通常要求侵权人公开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