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从快递公司取得发票,但没有填写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手工填写。本案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3010(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103010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顺序,逐栏、一次全部、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要发票时,应根据上述规定注意其合法性。禁止索要项目不全、内容不实、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