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标文件可以“指定品牌”吗?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来源:北京朱龙数字蔡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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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中关于“指定品牌”的法律规定
103010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情形。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时,一般认为只要指定三个及以上品牌,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品牌,都属于限制竞争、违反招投标法的“指定品牌”。
第二,引用的品牌应该是可选择的。
03010的第26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25条都规定,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解释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则应在引用后加上“或同等”字样。
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时,允许引用部分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解释技术规格,但同时要求在引用品牌后必须加上“或等效”字样,以表示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所报货物品牌可在市场上选择。
第三,同档次品牌的判断
当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品牌时。至于品牌的分类,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完全取决于行业的口碑和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所以很难把握尺度,也容易产生认知标准的差异。
由于不同品牌同品类的技术参数具有可比性,建议招标人尽量通过回归参数本身进行比较判断,避免主观判断出现偏差。
阅读延伸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资料,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国内投标人的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地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某个m的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需要引用某个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来准确或清楚地陈述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则应在引用后加上“或同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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