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收款人是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付款的人。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是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因此,收款方通常是销售合同中的卖方。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是出票人的相对人,必须是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由于商业汇票除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具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当事人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就必须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只有买卖合同才能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签订传输带协议前,必须对出票人的资质、资信、买卖合同及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出票人可以提供担保。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必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这是立法上从长期信用和融资的角度考虑的。目前,市场交易形式有许多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非买卖合同使用即期汇票是合理的,实践中肯定会出现。收款人姓名一经记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更改或修改。如有错误,出票人只能重新出票行使提示付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