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7日电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近日发布的《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字〔2021〕36号)显示,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汉中市汉台区某小区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共8部电梯进行了电梯安全监管。上述8部电梯的维保单位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8部电梯的半年维保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维修资料后,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汉中站站长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初对汉中市汉台区5号楼1号楼2号楼3号楼8部电梯进行了首次维修。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上述电梯应在2020年12月底前维护半年。但由于维修人员的个人失误,将本应进行半年的维修项目改为半个月的维修项目,并进行维修操作和记录。
2021年5月8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汉市监所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书;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T5002-2017)的要求,电梯维保周期分为四级,即每15天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这个四级保养类别的检查项目依次增加,半月保养项目30个。在半月保养项目覆盖半月保养项目的前提下,还需要检查22个项目。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日期为2022年5月3日。
103010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维保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103010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保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市监办〔2021〕36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3360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8823719231XE
地址:Xi高新区金叶一路6号李咏国际金融中心42楼,邮编3360
案例来源:监督检查;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汉中市汉台区某小区1、2、3、5号楼8部电梯进行安全检查。上述8部电梯的维保单位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检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8部电梯的半年维保记录。执法人员提取相关维修信息后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汉中站站长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初对汉中市汉台区5号楼3号楼1号楼8部电梯进行了首次维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上述电梯应在2020年12月底前维护半年。但由于维修人员的个人失误,将本应进行半年的维修项目改为半个月的维修项目,并进行维修操作和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https://www.zhucesz.com/ .电梯设备销售合同1份,用以证明电梯维保开始时间。4.维修人员操作资格证明三份,用以证明维修人员的资格。https://www.zhucesz.com/份《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用以证明半年内电梯维保项目。6.《营业执照》党1份,证明党的整改情况。
2021年5月8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汉市特办字[2021]02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通知;案例性质3360根据《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 (TSGT5002-2017)的要求,电梯维保周期分为四级,即每15天半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这个四级保养类别的检查项目依次增加,半月保养项目30个。在半月保养项目覆盖半月保养项目的前提下,还需要检查22个项目。当事人在电梯维保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整改报告》 (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年维保,其行为涉嫌违反《行政处罚告知书》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壹万元整(万元)。
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代收银行,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陕西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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