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部门员工一般电话费用比较高,有些企业会选择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一般情况下,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通讯补贴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同时,所有员工享受的定额补贴要计入账目中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这也增加了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和企业的人工成本。那么,员工实际报销的电话费怎么处理呢?
员工实际报销的电话费,可作为企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发票应该是公司的名字,而不是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通讯费,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支付,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
随工资一起发放的现金通讯补贴应计入工资,而不是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号文件(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福利已货币化的,其按标准支付或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职工。
纳入工资总额,社保缴费基数会提高,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部分会提高。同时,发放的通讯补贴将并入工资薪金,员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直接发放补贴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社保),同时员工会多交一些税和社保。
实践中,为了降低税收风险,节约企业整体税负,企业可以统一为员工购买电话卡。电话卡所有权归公司,电话费由公司充值。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消费后充值中心凭打印的电话账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此时电话费属于公司成本,员工个人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从员工工资中剥离这部分成本,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从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第四税期的税收监管更加严格。企业至少应使纳税申报额、社保申报额和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保持一致。三者如有不一致,将被税务机关警告。虽然现在处于过渡期,不一致可能不会处罚企业,但监管只会越来越严。
如果企业按照现行最低工资薪金申报社保,建议企业按照社保申报基数进行工资性支出,同时申报个税。如果员工的实际工资高于社保和个税申报的金额,企业就有必要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规划,将工资折算成什么样的成本和费用来支付。不同薪酬水平的员工的规划方法自然会有所不同。大方向确定后,很多细节需要把控。在第四税期下,我推荐以下几本关于税收管理和税收筹划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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