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金融部门
Skycheck App显示,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件显示,原告百度公司诉称,被告富和公司(原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销售、宣传其产品和服务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百度”商标相同的文字,并在公司门面、微信官方账号、网站等多处多次、大量使用“百度商标”、“注册商标时的百度”等名称和表述。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也将“百度商标”、“百度注册商标时”等名称和表述向客户等公众使用。同时,被告的上述行为攀附两原告的名誉,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市场混乱和公众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福和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是依法先注册的,与原告公司没有关系,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两原告涉案商标驰名,未经许可擅自复制该商标,已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被告将涉案商标作为原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并作为微信官方账号的账号名称和作者姓名使用,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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