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的产业特色组织形式或产业名称的产业特色组织形式(北京)。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其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使用控股公司名称的字体大小;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一)字号的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名称。
(2)行业法规: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的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示行业。2.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术语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分别属于五个以上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三)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同。3.为体现其经营特点,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3个)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4.企业名称不应或暗示其有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关于组织形式的规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不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