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2022年9月
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苏州恒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委派本所律师缴纳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003010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应当严格执行。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确保
证明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公布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确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书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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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已获得本公司以下保证,即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法律意见。
所要求的材料、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影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的。
准确、完整的要求,且相关复印件和影印件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讨论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是发表意见,而不是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些议案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说实话。
真实准确的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并不
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的要求,我们的律师是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专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核实,特依法颁发。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提案由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上发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以及地点、会议讨论、会议出席者、会议注册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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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7日14336030在江苏省昆山市召开。
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景世平先生负责。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明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7日9:15-9:25,
9336030-11:30,下午1: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详情
时间:2022年9月7日上午9:15-下午15336000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因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疫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到场。
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全部到场。
或者通过远程通讯参加股东大会。
3.经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14,011,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https://www.zhucesz.com/。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
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8,582,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https://www.zhucesz.com/。
(1)经本所律师核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https://www.zhucesz.com/,代表113,984,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本公司核实,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6,3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https://www.zhucesz.com/,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是当他们进行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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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实,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股东。
注册的相关信息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公司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信息
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以下议案:
1.《公司法》 。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一致。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以上议案均采用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逐一表决。其中,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的方式执行。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按照《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和《公司法》的规定。
该程序用于监控、统计和计算选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投票结果,并出席了现场会。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无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
沃提人
股份,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https://www.zhucesz.com/;0股弃权(其中,未表决为违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https://www.zhuces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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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已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会议的资格条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公司法》等法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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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田
刘亚楠
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