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刘)
主审法官和法官:
在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二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反诉被告)刘的委托,指定孙、律师为原告(反诉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根据审判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1.刘诉称的08万劳务费,是指被告出具声明后已支付的款项,以及被告主张应扣除的款项,其中包括被告所谓的抚养费。
2006年6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结算,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2007年10月6日,曾作为项目经理,在刘多次向其索要劳务费后,向刘开具《工程量结算单》。声明中明确写明组长为刘,实际应付金额为元整,并有被告办公室相应人员的签名。该声明书的出具可以证明,刘某向被告提供劳务,2007年10月6日劳务结算金额为元,即2007年10月6日被告欠刘某元。
2007年10月6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之后又以各种理由多次从https://www.zhucesz.com/元中扣除包括维修费在内的各种费用。之后又联系曾,曾称只有08万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之后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于2000年10月3日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获得000万元的抚养费,后于2000年9月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诉讼,要求获得元的抚养费。被告与未付款的原告08万元是在元已支付元的前提下取得的,因此可以提供双方的付款凭证,作为管理相对规范的合格被告。如果被告提供了双方劳务报酬的支付凭证,可以知道刘实际欠付了具体的劳务报酬,没有扣除相应的费用。
二、被告向原告及三十号楼工程维护费元及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主合同成立的,应符合以下要求:0号楼、30号楼全部工程由原告施工;0号楼和30号楼的工程质量问题完全是原告造成的;3.是否履行了事先通知的义务,https://www.zhucesz.com/元的数字是否准确,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0)原告未完成30号楼的建设。原告之前已由他人(刘)施工,原告之后是贺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贺胜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原审二审中某劳务公司的补充上诉意见和原审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刘后期介入,介入后30号楼的部分砌筑粉刷业务已经进行,但并非一直进行,即30号楼的部分砌筑粉刷业务在刘介入前已由他人完成。
根据某劳务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维修证据可以得知,2000年10月30日,赫尔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赫尔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对花园街区、花园城堡所有工程进行了墙体空鼓、裂缝修补维修,并明确承诺施工后土建、安装免费质量保修。防水免费质量保修期为五年,即刘队施工后的2000年10月30日。
(0)30号楼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应由刘承担。
0.如前所述,刘只为30号楼的一部分提供劳务。对于正在施工的30号楼部分,某劳务公司尚未与刘就
劳务公司是劳务分包公司,无权分包劳务。其并未与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关于履约担保、质量担保、质量保修的约定,不需要作出约定。由于刘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劳务和材料,从常识上可以知道,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如果施工工艺(如水泥砂浆配比)出现问题(某劳务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第八条,乙方责任,第十一款, “某劳务公司必须指定一名精通技术、管理和沟通的现场负责人或代表,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管理……” ),因此可以发现刘团队在提供劳务期间的劳务成果是否存在施工技术问题。
0.刘劳务的施工技术没有问题。
刘负责30号楼后期的砌筑粉刷,只是提供的劳务。砌筑粉刷的劳务很容易鉴定其施工技术问题,短时间内就能鉴定出来。但刘参与提供劳务是在2000年底,相应工程是在2006年6月30日竣工交付。2007年10月6日,某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出具《工程量结算单》,不涉及劳务技术质量问题,足以说明刘。
3.其他不在刘责任范围内的建筑(09号楼、30号楼)都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即某劳务公司承包的服务全部存在质量问题,足以说明某劳务公司应对自身问题负全责。
通过一审、二审,从某劳务公司的证据中可以看出,某劳务公司负责花园城堡一期标段,产生了300多万的维修费用,花园城堡二期09、30、30号楼也产生了60多万的维修费用,足以说明某劳务公司在日常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存在巨大的相应工程质量问题,并因此产生了维修费用,不能由此推断其他。
0.推测刘的施工技术有问题,显然不妥。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许多触发因素,如人为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刘的劳务行为只是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微小方面。如上所述,某劳务公司支付了近万的维修费用,但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直接的证据证明刘某的劳务存在施工技术问题,而是通过臆测明显不当。
(3)被告未能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其所有人和赡养人https://www.zhucesz.com/
没有有效直接的证据证明人民币的利息。
0.至于施工工艺问题,未尽到提前通知刘维修的义务。
书面材料(邮件列表、确认信等。)由某劳务公司提供,联系人为曾某,联系单位为二某公司,未显示刘谋。某劳务公司发现质量问题未告知刘某,未就维修事宜与刘某沟通(某劳务公司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0.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刘承担的具体有效的维修费用为元。
如前所述,刘某只负责30号楼的部分劳务,某劳务公司不区分30号楼的哪些维修费用属于刘某;某劳务公司出具的维修费用证明,只能证明花园物业与业主就维修事项达成了协议,但无付款凭证,无从另一家公司扣款的证据,无劳务公司扣款的证据,无劳务公司付款的证据,无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转移的证据,无刘的劳务行为导致的具体维修费用的证据。
以及其所有人和https://提供的证据
第一部分(第三方维修费用https://www.zhucesz.com/元),非第三方维修产生的87980元费用,对应于第四证据。很明显,证据显示商家自己报的维修金额是非第三方维修发生的金额,证据矛盾(30-0-0900),导致费用0,000元,费用6元,总费用0,000与30-0-0803。
而https://www.zhucesz.com/元对应的是第三个证据,材料之间矛盾较多,如:P73的30-0-7户修了600元,P76收了00元;P30-0-09户:30、330元和元等。材料也显示09号楼和30号楼存在同样的问题。且证据材料中室内甲醛检测(80元)空气开关更换、拆装床、拆装空调、室内所有家具电器保护、移动家具电器、室内清洁、拆装插座开关、墙板(每平方米https://www.zhucesz.com/元,显示费用为0万余元)等项目的费用严重不合理,不应算作刘承担的维修费用。而且入户门是斜的,阳台转角有洞没堵,外面空调地漏堵了,空调洞少的费用应该不算维修费用。
第二部分直接支付给车主(080元),对应第五证据。
只有部分维修补偿协议和扣款确认函,没有花园物业给业主做的付款凭证,没有花园物业给某公司做的扣款凭证,没有某公司给某劳务公司做的扣款凭证,没有给业主做的付款,与第三方委托维修的有很多冲突,比如30-0-08-3户,该户的费用在080元重复计算了两次。
第三部分:某劳务公司要求工人自行维修的证据6。
只有工人自己列的一些考勤表、维修明细、工作日统计等,没有某劳务公司给工人做的实际支付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P63页显示30号楼的价格,P88页显示30号楼的价格是338元,两者都不是0600元。P79,建筑09070元;30号楼0980元,P80,说明某劳务公司所有的楼都有质量问题。与直接赔偿业主080元的费用有多处冲突(多处计算),如30-0-0800户的P86、证据五的P088。
故某劳务公司业主袁的维修费用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某劳务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具体说明所谓东户、西户、东户、西户所对应的房号,因此无法进一步确定各种维修方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3.某劳务公司老板的维修费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这表明刘提供的服务已被接受,而上诉人已于2000年10月3日提起反诉。而在此之前,他并没有与刘讲和,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刘讲和,可见诉讼时效早已过了。
总之,某劳务公司是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但承接了工程后,又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刘。其存在过错,其没有与刘签订相应的合同,没有约定施工质量,没有约定保修期,没有约定维修事项。验收后,维修费用近500万,这显然是某施工队和某劳务公司日常偷工减料和严重管理不善的结果。另外,甲劳务公司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刘负责的部分劳务存在施工技术问题,也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刘负责的部分劳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具体维修费用。退一步讲,被告承认欠原告08万元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方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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