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后,该申请将被签发为《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书)。
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颁发《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持《登记决定通知书》即可在签发窗口签发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公章);
(2)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由公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及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书面通知和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未回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字,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提交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适用;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要提交上述第4、5项。
因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无论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名称,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变更流程和程序。
公司股东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司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列明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3.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5.新的股东资格证书。
6、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
7.变更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8.公司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