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对嘉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威新能源”,https://www.zhucesz.com/)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嘉威新能源存在自愿信息披露不规范、知情人登记不完善、内控管理薄弱等问题。
维新能的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第5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第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贾伟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003010(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主动披露与投资者作出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主动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得利用主动披露的信息从事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003010(证监会公告[2021]第5号)第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谈判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准备、决议、披露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内幕消息应该得到证实。
证券交易所根据防控内幕交易的需要,对内幕信息档案涉及的重大事项范围、归档的具体内容和归档人员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103010(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谈判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准备、决议、披露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法和方式。内幕消息应该得到证实。
003010(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档案,保证内幕信息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和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003010(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在披露前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报送部门和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行政部门名称可以以同一形式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可以连续登记
103010(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一)责令改正;
(2)监理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订购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件进展备忘录的;
(三)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件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绝配合内幕信息登记和重大事项备忘录的制作。
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的,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并通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市场禁入:
(一)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并实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指引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的。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嘉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主动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不完善、内控管理薄弱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按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进行监管会谈。
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3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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