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的二等舱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进行办公;(五)购买非业务必需的车辆;(6)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如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利用个人财产进行私人消费实施前述行为的,可向本院申请。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进行前述禁止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