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于国家依法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2)受被投资企业书面委托(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或代理被投资企业向国内外采购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原材料、零部件,向国内外销售被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并监督,平衡被投资企业的外汇;3.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和内部人事管理服务;4.协助被投资企业争取贷款和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相关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政策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关联公司和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6)物流网络系统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批发;店铺设备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仓储服务;店铺出租;货物进出口;咨询和技术服务,通过特许经营从事商业活动。(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