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民初辽0103第13857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鞍山普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
原告赵与被告建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明、被告建设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赵向本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54000元,解除双方劳务协议;
2.判令被告将原告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返还给原告;
3.法院命令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及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双方约定:
原告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在被告单位注册执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一年一次,自2014年6月4日起。协议生效后,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至2015年的工资,2015年6月份的应付工资未支付。至2016年12月,共欠原告54000元。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工资和两个执业证书,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约定,没有继续履行约定的诚意,故诉至法院。
被告建管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告在我公司没有实际工作表现和实际工资状况。原告与我司签订的协议是证件使用协议,而不是劳务协议,所以我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该协议是双方的自愿行为,约定的日期没有过期。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我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归档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号,约定乙方同意将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证书在甲方注册,乙方证书经甲方注册后, 甲方将每年支付乙方36000元,但支付这笔费用的前提是乙方的证书必须在甲方注册3年(2000年)
甲方支付乙方费用的唯一目的是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可以在甲方注册和换发,因此,乙方应负责参加继续教育等相关注册手续。乙方在甲方保管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或以乙方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证书交给被告。被告持原告证明在被告公司注册,并支付原告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的费用。因为之后被告未能支付费用,原告起诉来到医院。
本院认为,
103010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通过资格考试后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用人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技术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因此,我国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
本案中,原告拥有建造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证书。其与被告签订协议,将上述证件放在被告办公室,由被告登记,但不在被告办公室工作,也不负责被告承包的建筑工程。双方与原告的证明无关,只是原告为了获得报酬而将证明挂到被告的办公室,而不是原告实际履行义务。这种行为危害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损害了工程。
无效协议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协议解除这一说,被告持有原告的证明也没有依据。因此,我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请求,不支持原告的其他诉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建管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返还原告赵的职业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证书各一份;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赵预交,已减半),原告赵、被告建管公司各承担50%。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法官
2017年3月2日
办事员朱丹1。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的有效期为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发生变化;
2.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3.注册建造师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建设部或中国建造师网站,在线登录'一级建造师管理系统'申请变更,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在线点击同意后,新用人单位打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并在线申报。
2.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企业直接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经省建设厅批准后,由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印制证书,更换执业印章。证书上的注册变更统一加盖“省建设厅建造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三。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式两份(通过注册系统打印)及注册机关指定的系统电子文档;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3.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申请人与新聘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或申请人受聘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t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法规、综合素质高的综合性人才。他不仅要有理论水平,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号(2002年111号),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必须具备建造师资格并注册。
这标志着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正式建立。本《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规定我国建筑师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