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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发表日期:2022-11-28 08:53:42
本报记者吴 近年来,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数量信息,截至2018年底,https://www.zhucesz.com/共有1万个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许多优秀的社会组织本身或其优质项目在社会上创造了非凡的影响力。一些企业敏锐地嗅到了商机,模仿或直接奉行“拿来主义”,拿着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到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借机谋取利益。 社会组织在民政局注册,企业在工商局注册。虽然不在同一个系统,但是可以用同一个名字吗?双方未能成功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近日,注册于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的上海静安爱芬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爱芬”)起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芬”)侵犯“姓名权”。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本案是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来,首例社会组织“姓名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案。对此,记者多方采访,梳理了案件始末,作为社会组织类似纠纷的参考。 上海爱芬(左)和苏州爱芬(右)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主页 案件原因 记者从上海爱芬总干事宋慧口处了解到此案的缘由。 2018年,江苏一位从事环保的人士对上海爱芬的工作人员说:“你们爱芬什么时候扩大业务了?在苏州注册了分公司。”上海爱芬听到这个消息后,因为没有发展自己的分公司,有点迷茫。 从这位朋友口中得知,苏州的这家机构也叫“爱芬环保”,然后该机构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发现对方的全称是“爱芬(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田燕查到该公司原名为“江苏鲁春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8日更名为“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括:垃圾分类咨询、环保文化交流活动的策划和推广等。与上海爱芬的业务高度重合。2018年6月,苏州爱芬以“爱芬爱芬”为名注册了企业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专注于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提供垃圾预约回收等相关服务。这些业务与上海爱芬的重点业务完全重合。 这样的举动让宋会觉得有问题。——如果公司注册之初就叫“爱芬环保”,说明这两个机构可能是碰巧想到一起的。但在2017年底,上海爱芬已经从事垃圾分类业务六七年,在圈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名气,被全国多家媒体采访报道。它是业内知名的环保组织。 目前,苏州爱芬已在福州、甘肃等地发展了分公司。宋会认为,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会对自己的机构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上海爱芬未来在全国的业务。毕竟现在出现了一个误区,未来政府可能会误以为上海爱芬和苏州爱芬是一个组织。 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宋会联系了苏州爱芬的负责人,试图通过私下协商让苏州爱芬改名。但对方负责人表示,“希望两家机构能共同帮助中国的环保事业,不要在意这些细节”,并没有改名的意思。 针对苏州爱芬2017年底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一事,上海爱芬咨询律师,得知对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 于是上海爱芬在与代理律师协商后,于2019年3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州爱芬告上法庭,要求苏州爱芬立即停止侵犯自身社会组织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变更侵权公司名称;在全国性报刊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20000元、停止侵权公证费4120元。 苏州爱芬于2017年底变更了公益名称和经营记录。 律师视角 上海观复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宣璐是上海爱芬的代理律师。据他分析,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注册成立。原注册名称为“上海闸北爱芬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后因行政区划变更更名为“上海静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这个社会组织的名称沿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相关规定,原告依法享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爱芬”、“爱芬环保”的冠名权),被告不得擅自使用原告的社会组织名称并进行混淆,使人误以为是原告的服务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 “爱分”是原告社会组织名称的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并未影响该简称的使用。原告自成立以来,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爱芬”这一简称:原告官网使用“爱芬”的拼音“爱芬”作为域名;各大媒体在报道原告时,也将原告称为“爱芬”或“爱芬环保”。缩写“爱芬”在多年的持续使用中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识别法律实体的标记意义,实际上具有一个字号的作用,所以应当作为原告名称予以保护。 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关系。被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爱分(苏州)环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以“爱分”为名称注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显著使用“爱分”字样。这些混淆视听的行为,足以让外界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行为非法利用了原告在环保领域的知名度和企名网度,损害了原告作为社会组织的在先冠名权。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社会组织名称(含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原告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法人资格,其社会组织名称权也属于社会资产。在全社会响应党中央号召推进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的今天,被告损害环保公益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为恶劣。现原告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环境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 商标网查到的申请记录。 双方的态度 记者多次联系苏州爱芬,起初相关负责人拒绝向媒体透露关于此案的消息。后来联系了苏州爱芬的负责人蒋先生。他说这两个机构是不同的。苏州爱芬是企业,上海爱芬是社会组织。他们不是同一类型的组织,没有业务冲突。都是做垃圾分类的事情。 关于2017年底公司名称和主营业务方向的变更,姜总表示这是之前领导做的决定。他对此并不清楚,但这一变更得到了工商部门的许可和注册 上海爱芬的负责人宋会告诉记者:“听说上海爱芬的案子后,有同事回忆,他们的社会组织也发生过类似现象,但当时‘视而不见’就过去了,甚至有的企业还占据了优先注册权。所以不管这个案子是赢是输,都会给类似的社会组织提供参考案例。一旦你的知识产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你就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产的权利,不能直接被营利性组织拿走牟利。” 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慈善总会法律顾问张认为,无论此案最终走向如何,都将对社会组织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从本案审判长任晓明处了解到,此案刚刚开始处理,法院已向被告发出传票,将于8月6日上午9: 30在苏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记者《公益时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作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创始人兼董事长,宣璐告诉记者,近年来,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加强。据宣璐介绍,有的基金会注册了几十个商标,每个品牌和项目名称都在商标局注册。 社会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成本高,维权难。早期的社会组织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这种纠纷? 专家意见 张晓认为,首先,社会组织的名称应该是社会组织品牌保护的一个重点。 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作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虽然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但社团作为独立法人,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包括姓名权和知识产权。 其次,如果其他社会组织或公司注册了与现有社会组织相似的名称,会不会违法或侵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别人对其有一定影响的。 此处其他主体使用的近似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在对方使用该名称的地区和范围内具有显著的知名度。社会组织的名称,包括简称,具有显著性,且长期以来被社会组织广泛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其他主体在同一领域仍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的,涉嫌违法;二是其他主体使用类似名称,会使公众误以为为其他主体提供的服务是现有社会组织提供的。103010不限制运营商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也不要求运营商从事同一行业。经营者只要任意使用他人近似名称,造成相关公众对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和误认,就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再次,虽然社会组织在姓名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旦受到侵害,维权过程困难,社会组织的声誉在受到侵害时可能已经受损,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品牌维护。因此,社会组织应及时将其名称或简称注册为商标,避免其他法人滥用社会组织名称,损害其名誉,为后续维权拓展维权途径。如果商标符合标准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应当合法有效地保护所有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品牌等。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宣璐也给出了两点建议: 首先是加强自我保护。 例如,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高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使知识产权得到确认。有的人可以去版权局办理作品登记证,申请品牌和logos的商标,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建立机构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 第二,不要用来历不明的作品。 有很多公益组织在微信微博中使用了别人的照片,权利人起诉要求每张照片支付相应的款项。所以尽量使用原图或文字,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在给一个组织或项目命名之前,你应该去网上进行商标搜索,看看是否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注册商标重合。 具备这两方面的意识,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纠纷,另外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后,还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