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食品销售商:
根据省市局《关于“山东食链”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要求如下几点:
一是全身激活:全区所有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只销售备案的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主体,都要激活“山东食品链”;
二是连锁全覆盖:6月底前,以大中型超市和食品连锁超市、农村食品批发经营者、农贸市场入场卖家等业态为重点主体,以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为重点品种,将相应主体和品种全部连锁化;
三、全链条追溯:推进“山东食品链”持续使用,实现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全流程信息化,打造“溯源、去向、库存、召回可追溯”的全流程追溯链。
食品链“山东食品链”中的销售链
理解论文
一、登录地址
电脑:https://www.zhucesz.com/
手机:微信小程序搜索“山东食物链”
第二,维持基本配置
1.维护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供应商的基本信息:
在电脑端点击基础配置——,上游供应商管理或者下游经销商管理,或者在手机端点击导航栏中我的3354,商户管理。点击“新增”,记录常用供应商信息,方便后续商品采购(注:支持企业名称和统一信用代码的模糊查询);
2.维护待售商品信息:
在电脑端点击“商品管理”,或者在手机端的导航栏中点击“我”3354基本配置中的“商品管理”;点击“增加”按钮,记录常用商品信息(注:支持商品条码查询,可回显商品相关信息)
三。进货检验
在电脑上点击“商品购买”,进入后点击“添加”(注意:购买页面支持模板导入,需要下载模板并规范填写相应信息),或在手机上点击导航栏“购买”或首页“购买”进入上游企业信息(支持企业名称搜索),输入商品信息,点击“确认”,点击“上传凭证”上传相关凭证信息(检验报告)。(海外和国内商品上传凭证有区别:海外商品需要上传《报关单》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保健食品和特殊食品需要上传特殊食品要求的相应证明)
四。销售交付
在电脑上点击“销售管理”并选择“销售出库”,或在手机上点击首页“销售”或导航栏“销售”进入销售出库界面;输入下游企业信息,点击下一步,选择要发货的商品和批次,选择批次后的发货数量,点击下一步,确认信息无误。零售额可以从“库存管理”中扣除。
动词(verb的缩写)相关法律责任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并记录食品进货查验情况。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买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的;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违法行为涉及产品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二)食源性疾病死亡病例,或食源性疾病造成30人以上但无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拒绝或者逃避监督检查的;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有相同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严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