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许可[2005]82号
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及名称的申请报告》(沪九联证(办)字[2005]第015号)、《关于更正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沪九联证(办)字[2005]第0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我不反对将贵公司的名称由“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为“航天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二。同意你公司对《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见附件)。
三。你公司可据此回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你公司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到我处,并进行续展。
四。自《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续期之日起六个月内,你公司在使用新名称时必须加上原名称,即“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原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5.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附:《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