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申请专利,很多申请名称相同,而且都是通用名称;这样做往往是因为企业不希望这些专利名称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或者是不希望自己的专利通过发明名称被轻易检索到。
一些申请人喜欢把他们的专利申请的名字弄得更酷、更醒目。这种专利经常用来招商引资,做项目,甚至在学校做毕业。
那么,专利法对发明名称的要求是什么呢?审查指南是这样说的: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以表明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不得含有非技术词汇,如人名、公司名、商标名、代号、型号等。不得含有含糊不清的词语,如“及他人”、“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允许仅使用一般的词语,因此没有给出发明信息。例如,仅使用诸如“方法”、“装置”、“组合物”和“化合物”的词语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超过25个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一些发明可以被允许最多有40个单词。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反映在发明的名称中。
有问题的发明名称,你不改,审查员帮你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做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和标记的修改、增删,以及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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