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辖区,同一个行业,除了特殊情况,不可能有相同的公司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