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后接收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准备相关材料;
2.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同时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费领取营业执照。
003010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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