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关于指定管辖的含义问题,回答如下:1。什么是指定管辖刑事诉讼?它是争议双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向中立的裁判讲述他们的争议,并要求裁判解决他们的争议的活动。103010第21条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争议双方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一个共同的上级指标来治理?这是因为指定管辖是一种行政决策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地的决定一经作出,指定管辖地必须遵守,只有其上级对其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发生两个以上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予以区别,可以分析为:(1)争议双方为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则行使指定管辖的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比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应为县人民政府;(2)争议双方是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如果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属于同一行政部门,则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是争议各方中最高一级部门的下级人民政府。就像某省某市某县工商局对一个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争议一样,应该由省工商局管辖;(4)如果争议双方不属于同一行政部门,而是两个人民政府,则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是这些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比如,一个市的交通局和同一省的另一个市的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是复杂的,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机关有一个共同的上级机关。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与上一级机关不同,“上一级”机关只高一级。2.对于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管辖指定,指定权一般赋予原因发生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当出现管辖争议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解决,使行政处罚得到有效实施,并努力通过协商解决。首先要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如果是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调查”的原则解决管辖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规定,一个违反秩序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几个法律,几个法律对这个违反秩序的行为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由第一个涉案人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理论有利于快速有效地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有利于及时解决共同管辖问题。当然,如果行政违法案件涉及数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原则,从重行政处罚,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在协商行政违法案件管辖时,无论适用何种原则,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必须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对一些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确实是制度问题那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