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