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中国《民法通则》企业命名条例
1.一个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未经核准的名称不得使用。并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企业公章和银行账户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2.企业名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称应当冠以当地行政区划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外文名称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机关登记。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以上内容均适用于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很多企业为了标新立异,使用一些违法的、约定俗成的、对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作为名称,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
关于公司名称的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由数字组成的名字。
2.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使用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其他法人注册的著名商标名称。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全国范围内不得混淆同行业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可以与中文名称一致。
4.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任何业务。
5.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党、政府和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名称。
扩展信息: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预先单独提交的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预先核准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在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后
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