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务活动中,你是否遇到过由于一时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一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到多个主体,难以分清谁是合同的真正相对人的情况?
裁判要点
合同的相对人可以从合同签字部分加盖的公章、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的相对人以及付款行为的付款人来识别。
案例简介
2015年8月27日,启润公司(甲方,供方)与凌翔建筑公司(乙方,需方)签订合同,合同部分为富力公司《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混凝土,截至2017年11月,启润公司在https://www.zhucesz.com/,向凌翔建筑公司供应相当于1万元的混凝土,凌翔建筑公司已支付270万元,尚欠https://www.zhucesz.com/凌翔建筑1万元现在法院已经冻结了富力公司的银行存款,可以从冻结的金额中划拨。丽芙公司否认上述冻结款项是应付给凌翔建筑公司的结算款。2017年4月至7月,启润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中,客户名称记录为“大冶市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分
首先,《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的信笺抬头虽由乙方打印为“富力公司”,但合同款的签字部分加盖了凌翔建筑公司的公章,是凌翔建筑公司的俞租代表乙方签字的。
据此,启润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合同的相对人是凌翔建筑公司。
其次,启润公司出具的《常州企润建材商砼供应结算单》中的客户名称标注为“凌翔建筑公司”,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启润公司确认的合同相对人也是凌翔建筑公司。
最后,从支付行为来看,支付的款项是凌翔建筑公司支付的,而富力公司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因此,涉案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发生在启润公司与凌翔建筑公司之间,富力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
实践经验总结
为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败诉案件,摩洛哥律师向您提出以下建议:
1.认真审核合同抬头部分的主体、合同签字部分加盖的公章、对账单、付款主体是否与实际合同相对人一致;
2.如上述主体与实际合同相对人不一致,及时书面提出异议;
3.合同、订单、送货单、入库单、结算单签字盖章;
4.指定专人收集和保存上述资料。
案例来源
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4民安1214号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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