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命名的时候,只要寓意好,好听就ok?
不要!不要!不要!
今天,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与企业冠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官说:点名任性要花钱!
案例介绍
国信证券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2016年10月28日,国信证券公司注册“国信”商标,核准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国信”品牌名称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成都国鑫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其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管理、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国信证券认为成都国信某公司名称使用“国信”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成都国鑫某公司称其与国鑫证券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享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考虑到国信证券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主动变更了名称和业务范围。更名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国信”字样,经营范围不再从事财务和投资管理。
成都高新法院认为,本案中,国鑫证券公司将“国鑫”字样注册为其商标名称。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品牌名称“国鑫”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应当作为企业品牌名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保护。
从双方的经营范围来看,经营范围变更前,都属于金融行业。被告注册“国鑫”一词晚于原告,“国鑫”一词没有固定含义。公司作为市场竞争对手,应该合理避免他人之前的名字。但其注册使用容易导致他人认为其与国信证券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应视为不正当竞争。
最后,法院根据该公司行为的恶意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情节以及国信证券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法官说法: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宣判后,法官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使用另一家公司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第一,双方要有同业竞争;
2.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未取得被使用人的许可和同意;
3.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第四,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容易被误解,使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成都日报金观新闻陶记者陈迪
编辑宋校对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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