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出租车公司缴纳10万余元,获得一辆新购车辆用于出租车运营。这笔钱是购车费还是付给出租车公司的租赁费?陈某认为,自己支付的10多万元基本相当于购车成本,自己是车主。双方只是挂靠,不是租赁。出租车公司认为合同已经明确了双方的租赁关系,公司是车辆的所有人。
管理费或购买价格是否支付给陈某公司?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车辆应归出租人所有。
基本事实
出租车所有权纠纷
2020年11月4日,甲公司作为甲方(出租人)与陈某作为乙方(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辆出租车出租给陈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20年11月4日至法定车辆报废日。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购置车辆时,有权招用具有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能力的承租人作为乙方;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手续齐全、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并提供后续管理和服务。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安全质量信用保证金”和“管理费”,并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和“代收代缴费”后,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此外,合同还明确了某公司作为甲方收取的费用,其中管理费为人民币1万元https://www.zhucesz.com/,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
签订租赁合同当天,https://www.zhucesz.com/向某公司支付了陈某1万元。a公司分别为陈某出具了保证金收据和管理费收据。
后来,陈某和一家公司发生了纠纷。陈某认为,他只是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一家公司运营,因此他上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他驾驶的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他。同时,某公司需要返还其2万元保证金。
原告
交的管理费其实是购买价格,车辆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陈某称涉案车辆是自己出资的,车辆资金来源于自己,所以他是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
陈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陈某每月仍需按时向a公司支付800元租金。实际上,这些费用是付给某公司的管理费,而https://www.zhucesz.com/的1万元是实际购车款。https://www.zhucesz.com/称,自己出租车的净价,加上交强险、商业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费用,共计一万元。买车的价格和办理各种保险的费用正好与自己支付的一万元https://www.zhucesz.com/吻合。此前某公司也承认了自己出资的事实,但该公司认为是自己支付的承包费,不符合客观事实。
陈某说,如果不是他自己出资购买租赁车辆,公司不可能按照合同每月向他收取800元租金。直到车辆8年报废,一家公司最多能从https://www.zhucesz.com/,陈某收一万元(月租80012个月 8年),而车辆的实际价格是https://www.zhucesz.com/,一万元加上各种保险,https://www.zhucesz.com/一万元由陈某缴纳。从侧面,我们也可以知道陈某支付租赁车辆的事实。a公司没有提供涉案车辆投资的证据,只是拿了陈某的购车款统一购买了整车,履行了a公司的购车义务,没有任何涉案车辆资金来源的证据。这只能证明一个公司是中介,是买家,是联系人,是注册人。
此外,陈某表示,合同中还约定了“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依法行使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收益权”等约定。新车购买时,实际上是自己控制、掌握和使用,从未交付给一家公司。陈某认为,他对所涉车辆负责,风险自担,盈亏自负,并可以自由交易。交易结束后,他重新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公司也为此收取了转让费。他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涉案车辆。陈某还对某公司的合同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认为其排除了自己的权利,是无效条款。
据此,陈某认为,应当认定涉案出租车拥有车辆所有权。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只是出租车行业公司化的需要。动产的登记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当陈某向一家公司付款时,公司的所有权在它将车辆交付给陈某时转移,这与注册程序不冲突。这两个政党只是附属关系。
此外,陈某还认为,a公司收取高额保证金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立即退还。
被告
合同规定了租赁关系。陈某支付的钱是租赁费。
被告公司答辩称,陈某与该公司的关系是汽车租赁,涉案出租车是该公司购买的,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陈某只支付租金,并从该公司租赁车辆和出租车的经营权。
某公司称,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双方关系界定为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经营费用、租金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租赁的标的物是出租车。这辆出租车是一家公司购买的,注册车主是一家公司,该公司将其出租给陈某经营,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一家公司。
某公司认为,双方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对收取租赁费用的方式和数额没有限制或禁止。公司收取的租赁费由两部分组成:管理费和租金。管理费是预付一定的金额作为享受优惠月租的条件,租金就是月供。虽然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都属于租赁费的范畴。陈某认为“一次性管理费实际上是汽车的购买价格”,这只是陈某自己的看法。陈某本人的意见不代表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陈某,双方在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属于陈某。
此外,一家公司表示,陈某支付的租赁费不仅包括汽车本身的使用权,还包括出租车和相应服务的经营权,这是一种无形的权利。陈某不能只强调汽车本身的价值,而忽视运营权和它所获得的服务。
一家公司提出,陈某声称一家公司利用标准条款排除其主要权利,这也是没有根据的。陈某从事出租车行业已经10多年了。本次租赁前,租赁合同条款基本保持不变。合同一直保存在陈某手里,陈某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而且,这次陈某是自愿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不存在无效条款。
关于合同保证金。某公司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没有限制性规定。保证金是为有效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置的,陈某要求返还没有依据。其次,为保证承租人依法经营,按合同履行租赁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如果在陈某没有特殊情况,合同保证金将全额返还给陈某。如果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将押金退还给陈某,将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还应当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否则,他们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某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自愿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陈某要求确认租用车辆的所有权。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的车辆,明确双方法律为租赁合同关系;二、同意陈某支付的https://www.zhucesz.com/万元作为承租人支付的一次性管理费。基于此,未来你将享受每月800元房租的优惠,不用于购车;第三,出租车行驶证的注册日期和发证日期均为2020年11月2日,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和陈某的付款日期(2020年11月4日)。出租车已购买并注册为公司。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陈某要求确认出租车所有权的请求没有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要求返还保证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金的数额、性质、用途及返还期限,现陈某要求返还保证金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陈某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因用工需求,自愿将某公司所有的租赁车辆出租。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它对合同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涉案车辆由某公司购买,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仅根据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占有车辆并支付租金,陈某不能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陈某依法主张涉案出租车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保证金的数额、性质、用途、返还期限由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租赁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尚未达到返还保证金的合同条件。因此,在现阶段,陈某要求退还这部分保证金是没有道理的。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河北工人报记者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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